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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工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各项经费应按照用钱和管钱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并赋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
  2.制定各项费用定额,按责任归属分解事业费预算,合理确定责任单位的责任预算,确定考核标准和办法。
  3.财务部门应按责任单位组织会计核算,按单位反映各项经费的支出情况。
  4.各责任单位应按预算控制经费支出,及时分析实际支出数与预算数的差异,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节约费用支出。
  5.把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工作好坏和奖金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收入预算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在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单位的技术、人才、设备优势,组织收入,增强单位自身的财力和活力,提高经费的自给能力。
  第二十条 收入预算的主要项目划分如下:
  一、勘察设计收入
  二、委托试验收入
  三、培训收入
  四、电子计算机收入
  五、对外加工收入
  六、技术服务收入及成果转让收入
  七、生活服务收入
  八、设备租赁收入
  九、稿费、讲课收入
  十、招待所收入
  十一、校办工厂收入
  十二、疗养院收入
  十三、报刊及广告收入
  十四、咨询收入
  十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收入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罚没收入、追回赃款赃物收入,应作为应缴预算收入,逐级上交国家财政。
  2.以前年度支出收回,作增加拨入经费处理,本年度支出收回,应冲减经费支出。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留单位建立固定资产更新基金。
  第二十二条 组织收入要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各项收入要合理定价,合理收取,凡国家和地区有统一规定的,要执行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但按物价管理权限又不能自行规定的,应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行情,比照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项事业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为组织各项收入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管理费必须按规定列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中专、技工学校在寒署假期间举办的各类短训班,扣除办班的各项开支后,纯收入的15%纳入专用基金,25%作为劳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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