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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7.3肉类、水产品、蔬菜等作馅用的原料,在投料前应经充分挑选、清洗、漂烫等处理。面粉及辅料等应经检验合格。
  7.4配料、绞肉、搅拌、成型、等加工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对跌落地面的原料及产品应收集到专用容器隔离,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7.5水煮牛肉、猪肉等原料性水煮动物肉,应经加热使中心温度达到70℃,保持1分钟以上。
  7.6加热柜(锅)应为前后可开启型,其入口在上一工序操作间,出口在下一工序操作间,使加热前后产品完全隔离。
  7.7预冷、包装等加工过程应在无污染条件下进行,成品入库前应经金属探测器检验合格。
  7.8速冻工序应符合工艺规定,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温度要求。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速冻方便食品脱盘、包装应在与冷库相连接的单独包装间内进行,温度符合要求,卫生应与加工车间条件相同。
  8.3出口速冻方便食品专库储存。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食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5原料库和成品的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的温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化学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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