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用82℃热水清洗消毒后使用。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从事方糖、冰糖、筛糖及包装操作人员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加工过程应防止金属及其它外来杂物污染。筛糖车间输送带上方应设吸铁装置。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出口糖类应专库储存。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3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4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湿度计及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化学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