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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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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 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设备部分)

                 表二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货商(产地)|备注(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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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三 实施Ⅱ类运行对目视助航设施的基本要求
  1.对于保障Ⅱ类运行的目视助航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和预防性维护应以以下要求为目标,即:
  (1)下列灯光中,95%的灯是有效的:
  ——Ⅱ类运行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中,靠近跑道入口450米范围内的进近灯;
  ——跑道中线灯;
  ——跑道入口灯;
  ——跑道边灯。
  (2)接地地带灯中的90%是有效的。
  (3)进近灯光系统中450米以外的部分,其85%是有效的。
  (4)跑道末端灯的75%是有效的。
  为使引导具有连续性,以上允许的失效灯的百分数不应改变灯光系统的基本图形。
  (5)所有与Ⅱ类运行跑道同时使用的滑行等待位置处的每一停止排灯,失效灯不得超过两个,并且不允许两个相邻的灯失效。滑行等待位置灯的两个灯不得同时失效。
  (6)滑行道中线灯的失效灯数量不超过其总数的5%。
  (7)滑行道边灯的失效灯数量不超过其总数的10%。转弯处和交叉处不允许两个相邻的灯失效。
  (8)各种标记牌工作正常。Ⅱ类运行等待位置标记牌必须设在等待位置标志的两侧,其位置应根据确定的敏感区及相关因素确定。
  (9)各种道面标志清晰明显,对比度良好。
  (10)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障碍物标志灯,每一处失效灯数量不超过其总数的30%。
  2.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1)助航灯光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否则应有专人在Ⅱ类运行开始前和运行中对助航灯光进行每2小时一次的巡视和可行的抢修。
  (2)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应满足对所有助航灯光系统及其供电回路进行控制和监视的技术要求,并能由管制人员根据情况选择操作对象。该系统应设置不同等级的故障报警,为管制人员的运行提供决策依据。第二电源应能够由管制人员启动。
  3.助航灯光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Ⅱ类运行条件下的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本规定的背景
  为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满足低能见度条件下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需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从1989年开始Ⅱ类运行机场工程改造计划,1990年9月1日起,36R跑道对国内开放Ⅱ类试运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于1990年初建成了03号跑道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在机场建设的同时,总局机关有关部门对低能见度条件下机场空中、地面交通管理,机组训练及飞机适航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1990年7月,总局派出技术小组对实施Ⅱ/Ⅲ类运行最早的英国进行了考察。1990年12月至1991年11月,总局机关先后制定了民航总局《关于下发飞行人员仪表着陆系统Ⅱ类飞行训练与批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颁发营运类航空器Ⅱ类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运输机场ILSⅡ类运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批准了华北局制订的《首都国际机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实施细则》(暂行)。原航行司编写了《低能见度程序》小册子,翻译了ICAO9476号文件《地面活动引导和管制系统手册》,飞标司编写了《飞行人员仪表着陆系统Ⅱ类飞行训练参考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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