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离场飞机使用同一跑道时,离场飞机起飞并飞越航向台天线时进近飞机距接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公里;
(二)进近飞机应在距接地点18公里以上切入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
(三)对进近飞机应在其距接地点4公里之前发出着陆许可;
(四)跟进进近着陆的飞机间,应保持应有的安全间隔,以保证前机着陆脱离跑道时,后机距接地点的距离通常应不少于10公里。
第五十八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二)机场控制区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定时巡逻制度,制定地面交通管制细则,统一管理,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
(三)机场控制区周边围栏不应开设道口,确因工作需要开设的道口,应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保卫设施,纳入监控程序。通往机动区的道口应设置明显的交通管制牌和照明装置;
(四)通往机动区的道口(或区域)应设专门警戒人员,未接到塔台管制员许可,不允许任何车辆、人员进入仪表着陆系统(ILS)敏感区;经许可进入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与塔台保持双向通信联系;
(五)机场消防队应按规定标准配齐人员,针对航空器灭火,制定各种情况下的消防救援方案,纳入机场应急救援计划。
第五十九条 低能见度程序中应做出在Ⅱ类运行期间当发生下列不能有效保障Ⅱ类运行的情况时,将Ⅱ类运行等级降级或取消的规定:
(一)一个灯光回路的电源失效;
(二)航向信标故障;
(三)下滑道失效;
(四)对仪表着陆系统设备的地面、空中校验超过规定时间;
(五)没有地面风资料或接地区的跑道视程(RVR)数值;
(六)仪表着陆系统(ILS)临界区、敏感区未按规定清理等。
第六十条 航行通告和航行资料汇编(AIP)应公布机场Ⅱ类运行低能见度程序的说明以及空中交通服务实施低能见度程序开始的条件。
在Ⅱ类运行期间,任何地面设施的性能下降至要求的水平以下,飞行情报服务应迅速将信息发布至飞行机组。
第六十一条 与低能见度运行有关的单位均须制定本部门保证Ⅱ类运行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包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有关保障部门、驻场航空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各部门职责应附在机场低能见度程序内。
第六十二条 所有与实施低能见度程序有关的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机场低能见度程序,经过培训和检查,胜任在本岗位上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机场应有计划地组织Ⅱ类运行的综合演练。演练应按低能见度程序的规定进行。演练目的主要是检验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工作人员的熟练程度;各项保障设施的运行情况。
平时,机场应为各航空公司飞机进行Ⅱ类运行仪表进近着陆的练习提供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临界区(略)
附录二 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土建部分)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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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工程量|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自检质量|初验质量| 总验 |备
| | | | | | | | | |号|名称|及结构|项目|单位|单位|单位| 评定 | 评定 |质量评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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