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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根据机场机动区的构形和交通活动量需要,在塔台应配备场面活动监视设备、机场情报自动通播设备。
  塔台与机场Ⅱ类运行有关的单位之间应建立专线电话。
  塔台与在机动区内活动的车辆应建立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四十八条 Ⅱ类运行的跑道应配备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跑道视程的观测设备至少沿跑道两个位置(接地区和跑道中点)设置。实时的气象信息和跑道视程信息应传送到机场塔台和进近管制室的相关管制席位。
  跑道视程设施具体安装要求,参照国际民航公约文件9328号《跑道能见视程观测和报告实施手册》施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场控制区周边必须修建符合《民用机场安全设施标准》的周边围栏,内侧修建3.5米宽的巡场路。跑道端侧围栏应修建应急消防救援通道口(其宽度能通过主力消防车),道口外至近距导航台范围内应修建供消防车辆行驶的简易道路;
  (二)飞行区(特别是跑道端侧)要有充分的水源(即管道消防拴供水、水池、天然池塘或大型水车等)以保证场区内或邻近地区在扑救航空器火灾时能不间断地供水;
  (三)机场消防装备、设备器材和灭火药剂的配备,必须符合机场救援等级标准;
  (四)机场安全保卫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无线电通信装备;
  (五)进入机场区活动的车辆必须配备与塔台联络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机场必须制定该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Ⅱ类运行低能见度程序。
  该程序由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会同机场有关单位共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制定低能见度程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施Ⅱ类运行期间,无障碍区必须保持没有障碍物;
  (二)航向台和下滑台敏感区必须得到保护,以保证ILS信号的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低能见度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Ⅱ类运行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实施Ⅱ类运行的工作程序;
  (三)空中交通管理;
  (四)地面活动管制;
  (五)机场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
  (六)各有关单位的岗位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机场提供Ⅱ类运行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指使用的跑道,临界区、敏感区的范围,机动区的划分,通信导航设备,助航灯光,第二电源和地面滑行引导车辆的保证要求等。
  第五十四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工作程序,主要指发布Ⅱ类运行开始和结束的条件、时机,发布通知和接收通知的单位,通知的顺序和内容,运行中的协调方法等。
  第五十五条 低能见度程序开始实施的时机通常在Ⅱ类运行跑道的跑道视程(RVR)降至600米或云高降至60米时实施。
  在机场天气趋势变差较快的情况下,应提前做实施Ⅱ类运行的准备工作,其时机可以根据机场条件和天气条件变化情况作出规定。如可以定为能见度1000米或云高90米时,启用第二电源,对目视助航设施的供电进行监控,并对仪表着陆系统(ILS)临界区、敏感区进行清理等。
  第五十六条 Ⅱ类运行的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由塔台或进近管制室负责。塔台应设立机场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
  管制单位除担负《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务外,在Ⅱ类运行时应当同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发布Ⅱ类运行开始和结束的通知;
  (二)监控机场场道、灯光和仪表着陆系统的工作状况;
  (三)管理机动区内和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内的地面交通活动,保证敏感区不受飞机、车辆等对航向和下滑信号的侵扰;
  (四)指定航空器起飞、着陆使用的跑道和地面滑行路线,以及机动区车辆的行驶路线;
  (五)向飞行机组及时通报气象情报和跑道道面、助航灯光、仪表着陆系统等设施工作不正常状况的有关信息;
  (六)控制地面和空中交通的流量。
  第五十七条 Ⅱ类运行时航空器的最低间隔应以仪表飞行的程序管制间隔或雷达管制间隔为最低间隔标准,并且在运行中至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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