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跑道道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跑道道面宽度应不小于45米,但两侧设有7.5米宽承重道肩的,可适当减少。跑道长度应满足Ⅱ类运行条件下关键性飞机着陆滑跑的要求;
(二)跑道道面纵坡及其变化应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关于跑道纵坡限制的规定;
(三)跑道道面上不得有过量的橡胶沉积物、积水、冰雪或雪浆;
(四)跑道道面的摩阻特性应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其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外指点信标、中指点信标和内指点信标已获得民航总局认可。在设置指点信标的地形和场地环境条件不具备时,可以使用与仪表着陆系统配套的测距设备(DME)为航空器提供距离引导信息,以取代外指点信标。
上述设备应当满足下列配置要求:主备用双机配置;在导航集中控制室内配有遥控器,并在塔台有监视面板;配有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四个小时的直流供电系统;性能参数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的有关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要求。
(二)航向信标应配有远场监视器,其监视信号应能送至导航集中控制室和塔台。
(三)下滑信标应配有近场监控器。
(四)在那些由单独的两套仪表着陆系统为一条跑道的相反两端提供服务时,当其中一套需按Ⅱ类运行时,应有互锁装置关闭另一套,以保证只有一套仪表着陆系统工作。
第四十一条 Ⅱ类运行精密进近的最大下滑角为3度。
第四十二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电磁环境应满足《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国标GB6364-86)中有关仪表着陆系统的要求。
下滑信标和航向信标的临界区要有标志和灯光,保证在实施Ⅱ类运行时地面交通工具不进入该区域,这些区域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和下列规定:
(一)下滑信标临界区,是一个长方形的区域,从下滑信标发射天线延伸到:
1.跑道进近端方向300米或到跑道端,两者取其较大值;
2.相反的方向为“零”米;
3.向内至该仪表着陆系统所服务的跑道的近边;
4.向外离开跑道方向53米。
(二)航向信标临界区,是一个长方形的区域,向跑道进近端方向,从航向信标发射天线延伸300米或到跑道停止端,两者取其较大值,在跑道中心延长线两边各60米;规定的附加区域为一个以航向信标发射天线中心为圆心的半径75米的圆形区域,并连接到跑道两边的平行线。
第四十三条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运行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护规程》中有关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必须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Ⅱ类运行时,提供有效引导和控制的目视助航设施应当包括:
(一)Ⅱ类运行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二)跑道灯光系统,包括边灯、中线灯、接地地带灯、入口灯和末端灯;
(三)滑行道灯光系统,包括边灯、中线灯、停止排灯和滑行等待位置灯;当停止排灯的设置因为机场机动区平面构形简单或因技术原因不能解决时,应具有设计良好、照度比较高、布置完善的滑行道中线灯和滑行引导标记牌为飞机滑行提供可靠的地面引导;
(四)强制性指示标记牌、信息标记牌和飞机机位识别标志牌。各标志牌均应有内部或外部照明;
(五)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标志;
(六)障碍物标志灯;
(七)助航灯光监控系统。
第四十五条 目视助航设备及其监控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附录三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保障Ⅱ类运行的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应配备可靠的第二电源,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和助航灯光系统必须配备第二电源;第二电源与主用电源的切换时间必须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附件十四《机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应配备一、二次终端监视雷达。塔台应安装助航灯光和电源监控设备,并在塔台控制失效的情况下,保证可靠的通信联系和就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