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利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熟悉在跑道视程(RVR)500米、350米及更低值时从仪表飞行转为目视飞行的景象;
8.垂直和水平风切变的影响;
9.Ⅱ类运行仪表进近与中断进近飞行程序,机组分工与配合;
10.Ⅱ类运行飞行有关规定,飞行手册、训练手册的有关部分。
(二)飞行训练
通常应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上进行,每个机组至少4小时。无模拟机的机型可用真实飞机训练,但除正常进近着陆动作外,不得结合生产训练。飞行训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在模拟Ⅱ类运行最低天气条件下,使用本机型规定的Ⅱ类运行进近程序进近、着陆和复飞;
2.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发生系统故障后的处理;
3.起飞期间发动机和设备故障的处理。
(三)技术检查
训练结束后应由局方飞行监察员和委任检查代表对其理论和技术水平进行检查。飞行技术检查可在合格的有视景飞行模拟机上进行,也可在飞机上进行,至少应在模拟Ⅱ类运行最低天气条件下检查2次起落,其中1次正常着陆,1次复飞。检查合格后,报地区管理局审核批准办理Ⅱ类运行授权。
经检查合格的正驾驶、副驾驶和非驾驶专业飞行人员经Ⅱ类运行训练和检查合格后,由检查员填写《飞行经历记录本》和《飞行记录簿》作为对Ⅱ类运行的批准。
第二十四条 需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飞行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复训,复习有关Ⅱ类运行任务理论和操作技术,具体内容和要求在训练大纲中规定。在年度飞行执照考核中,应对其掌握Ⅱ类运行有关理论和技术的熟练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其能否保持Ⅱ类运行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Ⅱ类运行批准的飞行人员转其他机型,可在转机型训练中进行Ⅱ类运行训练,也可单独组织新机型上的Ⅱ类运行训练,训练要求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但训练内容和时间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飞行员转机型后,必须在取得符合第二十一条有关新机型上的飞行经历的规定后,方可办理新机型上的Ⅱ类运行批准手续。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 营运人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每个机型的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发给每个飞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并在训练、检查和实际运行中贯彻实施。Ⅱ类运行程序和安全措施至少应对以下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起飞前和飞行中,对飞机设备工作状况是否良好的检查;
(二)进近、着陆、滑跑和中断进近的程序;
(三)在设备故障、警告和其他不正常情况出现时应遵守的程序;
(四)在决断高上和决断高之后所需的最低目视参考;
(五)目视参考变差时应采取的必要行动;
(六)实施上述程序过程中,机组成员的各自职责、标准喊话以及配合要求;
(七)有关风向风速、风切变、颠簸、跑道污染等信息的使用,以及几种跑道视程(RVR)报告的使用;
(八)在未完全实施Ⅱ类运行程序的跑道上,进近、着陆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营运人应制定Ⅱ类运行签派程序和规定。在所用飞机、飞行机组、机场等条件符合Ⅱ类运行要求,并在飞行任务书和飞行签派单上注明允许Ⅱ类运行的情况下,飞行机组方能在所签派的机场实施Ⅱ类运行的进近和着陆。
第二十八条 营运人应修订每个机型的使用手册、训练手册、最低设备清单等文件,使其包括Ⅱ类运行有关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营运人在被批准实施Ⅱ类运行前,应在高于Ⅱ类运行条件下进行一段时间的Ⅱ类运行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应采用本单位的Ⅱ类运行程序,以验证其Ⅱ类运行有关程序和各项安全措施的适合性与可靠性。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条 开放Ⅱ类运行的机场,其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新建机场启用一年后方可提出开放Ⅱ类运行申请,但经民航总局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按照本规定对机场设施和低能见度程序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和联合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