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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七)排雨设备。
  第十三条 机载导航、仪表和飞行操纵设备及其安装,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要求和民航总局认可的标准。
  第十四条 航空器机载设备及其安装的Ⅱ类运行的型号验证必须按民航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维护方案,以保证机载电子设备处于评估时所验证的性能和可靠性水平。对其中与Ⅱ类运行有关的维修工作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应报民航总局认可。
  第十六条 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经批准后,营运人应当在该系统获准后的第一年内,每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下列情况:
  (一)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际或模拟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
  (二)按机场和航空器登记号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其理由。所报内容应当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
  (三)经批准的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第十七条 航空器Ⅱ类运行系统获准一年后,营运人必须在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向民航总局报告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 营运人必须建立符合民航总局要求的Ⅱ类运行机载系统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初始和再次培训大纲,培训记录的内容应当保持最新状态。
  第十九条 营运人的外场试验设备、车间测试设备的维修方案,以及维修所用的与Ⅱ类运行相关的所有标准的清单,必须提交民航总局,以确定与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飞行指引仪、自动驾驶/耦合器和无线电高度表等相关的各项标准是否充分。

第三节 飞行人员

  第二十条 飞行机组所有成员,必须按本节规定进行训练并经检查合格,方能批准该机组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飞行机组任一成员未经训练或未按本节规定取得合格证,该机组不得在低于Ⅰ类运行天气条件下执行生产营运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机长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至少应当在本组类螺旋桨、涡轮喷气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500小时以上,在本型飞机上已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准。
  副驾驶在被批准执行Ⅱ类运行飞行任务前,应熟练地掌握本机型起飞、进近、着陆和中断起飞、中断进近等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技术。
  第二十二条 营运人应当制定每个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编制,并应符合本节的训练与技术检查要求。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管理部门备案。该机型的飞行人员Ⅱ类运行飞行训练大纲获得批准后,营运人方可开始训练。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Ⅱ类运行飞行标准的飞行人员(包括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飞行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必须由营运人组织进行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训练与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在本机型训练大纲中规定。Ⅱ类运行初始训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非驾驶专业的训练内容可以减少,并由营运人在训练大纲中规定):
  (一)地面理论训练
  1.机场Ⅱ类运行仪表进近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包括进近灯光、跑道滑行道灯光、大气透射仪等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
  2.机载设备包括飞行指引系统、自动进近耦合设备、用于识别决断高的设备、仪表与显示设备、自动油门系统以及复飞指引、故障监视与警告系统等其他设备的使用特点、能力和限制;
  3.决断高的识别;
  4.使用复飞指引显示进行复飞的技术;
  5.跑道视程(RVR)的使用与限制;
  6.在Ⅱ类运行天气条件下以不同的下滑角、驾驶舱观测遮蔽角和正常看清各种目视地面标志的高度,使用与跑道环境有关的目视地面标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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