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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地方航线、通用航空飞行的通信导航雷达资料,由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部门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编制,并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
  通信导航雷达资料的增加、删除、更改,由制发部门负责通知。接到通知的部门必须及时修改,并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未经制发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删除、更改。
  第七十二条 通信导航资料的管理:
  一、根据满足需要和便于保密的原则,规定资料密级和编号,并严格控制分发范围。
  二、列有密级的资料,没有经过原制发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可以摘印本地区范围内和执行任务所必须的通信导航雷达资料,并将印发的内容和数量报民航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备案。
  三、建立通信导航雷达资料的保管、修改、校对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四、机组除执行国内重要、紧急任务的飞行外,不准带与该次飞行无关的资料。机组应当分工专人携带保管通信导航雷达资料。
  五、寄运和携带保密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文件的传递规定办理。
  六、禁止在非保密本上摘抄保密资料。
  七、当发生失密、泄密情况或丢失密级资料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补救措施,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 建立业务工作检查制度。上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经常检查下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技术业务工作。任务、计划、措施下达后,要及时检查落实情况。遇有重要任务,必须随时检查指导,以保证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四条 建立技术业务报告制度。下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报告技术业务工作。如实反映完成任务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对于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第七十五条 建立通信导航雷达值班制度。航务管理中心(站)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领导,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通信导航雷达保障情况,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六条 建立事故差错的登记和报告制度。事故差错分为事故、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三种。其具体标准由民航局制定。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都应当按照规定,详细登记事故差错,定期向上一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和严重差错。应当上报民航局,并及时调查和处理。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对各种事故、差错都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予以通报,以防止重复发生。全年无事故差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七十七条 做好业务统计工作。业务统计资料是分析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质量和研究改进工作的依据之一,各通信导航雷达台站,必须根据原始工作记录,按照民航局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要综合分析各单位业务统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或向上一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通信导航雷达业务统计报告表,按季度统计,并按规定时间报告上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
  第七十八条 加强管理教育。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管理所属人员。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和技术情况。经常检查和考核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关心他们的生活,把严格管理和耐心教育结合起来。对于边远地区和执行临时任务的电台,应当选派适当的人员担负工作,保证在远离上级领导的情况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十九条 加强通信导航雷达队伍建设。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领导干部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关于通信导航雷达干部的配备、选拔、调整的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台站人员编制的建议。
  通信导航雷达工程技术人员的调离,应当征得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意见。

第七章 业务技术培训

  第八十条 业务技术训练是搞好通信导航雷达业务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必须遵守国家《职工教育法》和有关职工教育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与职工教育部门密切协同,组织好各类通信导航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
  第八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人员的在职技术业务训练,应当以规章制度,设备的操作维护技能,设备的性能、构造和工作原理为重点,并且要学习外语和系统的技术理论知识。认真加强基本功的训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通信导航雷达领导干部还应学习现代通信导航雷达管理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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