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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下发“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条款的说明”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8.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9.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10.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1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
  1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指挥细则、领航工作条例、通信业务规程、机务工作条例、油料工作条例;
  13.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1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保证安全的决定、重申禁止飞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指的是,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民航局计划部门和通用航空部门每月报送一次“工业飞行统计表”和“农林业飞行统计表”,并每年报送一次这两项的年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空勤人员统计表”;每年报送一次“飞机利用统计表”。
  通用航空企业还应向民航局计划部门和通用航空部门报送本企业发展的中(五年)、长期(十年或十年以上)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量予测,现有能力与发展设想(机队、人员、资金等),财务予测(收入、成本、盈亏等),实现计划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第十二条 所指的“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科教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所指的“航空体育管理办法”,由国家体委航空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民航局备案,并负责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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