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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债、外汇(转)贷款
 还本付息操作规程》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016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使操作规范化,现将总局拟定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操作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操作规程

  为贯彻《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等的操作规程规范如下:
  一、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债务人借入外债或外债转贷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外债)或10天(外债转贷款)之内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或《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外汇局进行登记,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此类帐户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的外债或外债转贷款,支出是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外汇局有权对帐户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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