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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失效]

  六、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在承接任务后,须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七、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的管理,对所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核查,不能维持原资格等级条件的单位应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八、乙级以下(含乙级)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查批准,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发给临时越级承担任务通知书,允许越一级承包两项工程。
  九、工程总承包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者终止时,应向发证部门交回《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经重新审定资格或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或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十、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格等级直至收回资格证书:
  1.未经批准,超越资格等级或批准的承担任务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3.徇私舞弊、损害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利益;
  4.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十一、本规定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施行。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工程总承包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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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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