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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0日)废止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划 财政部 外经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7)89号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招标公司:
  为保证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际招标的公正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决定成立国家评标委员会。现将《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严格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工作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一、组成单位
  国家评委会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相关制造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产品分别组成,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其中,国家计委主要是参与招标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职责
  国家评委会负责国际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审议初评报告,协调解决招标过程中的问题,裁定评标成果,保证招标、评标和授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
  三、工作原则
  国家评委会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得借工作之便谋求部门、集体或个人利益。
  国家评委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贷款机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遵守国际招标惯例和招标文件条款。
  四、工作程序
  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收到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报送的初评报告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若无重大分歧意见且多数评委单位同意初评报告,可不召开国家评委会会议;否则,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报告。
  国家评委会成员存在意见分歧时,首先在听取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无记名投票,按多数成员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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