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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1、修完本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即为结业;
  2、对结业学员,由培训院校发予“工商管理培训证书”。
  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表(略)

附件二:
         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院校资格审定办法

  为顺利完成“九五”期间对企业管理人员普遍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任务,保证培训质量,特提出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院校的资格条件及审定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工商管理培训是在“八五”期间进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基础上,对企业领导及其后备人员进行的更高层次的培训。这种培训“以培养数量众多,政治业务素质高,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人员为目标。造就一支政治上强、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团结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宏大的职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因此,这种培训要求高、难度大,必须选择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有从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经验的院校承担。这是实现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
  二、审定原则
  1、审定工作要在国家经贸委统一布署下进行;
  2、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培训任务由少到多布点,不能一哄而上;
  3、所定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要熟悉企业,有培训企业领导人员的经验;
  4、各地领导要充分重视认真做好审定工作。
  三、院校资格条件
  1、承担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的院校,原则上须是已经承担过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和其它有关高等院校。
  2、这些院校必须具有与工商管理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基本条件,包括能满足培训需要的图书、报刊资料,计算机房和电化教学设施,以及必备的食堂、宿舍、浴室、通讯条件等。
  3、以本校教师为主,组成专兼结合的工商管理课程任课教师队伍。
  (1)任课教师应是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有5年以上从事成人教育的经历,教学效果好,熟悉企业管理实践,有研究企业实际问题的科研课题和成果,并善于运用案例教学的正副教授及优秀讲师;
  (2)本院校教师应承担二分之一以上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外聘教师主讲的课程,本院校应配备得力的辅导教师;
  (3)任课教师应参加国家经贸委举办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师资研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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