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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秘书长,秘书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实施监事会有关事项;
  (二)负责与监事会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企业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其他日常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监督机构,经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法定报告时间两个月之内召开;每年召开两次监事会的,另一次应在企业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之后一个月内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经监督机构批准,由秘书长或其他监事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召开以前取得以下资料: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重大产权变动和投资情况;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效益和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监事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经监督机构批准的上次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督机构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写明会议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对企业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具体要求。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送达企业。
  第八条 监事会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目。
  (二)企业经营效益情况。主要计算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查企业提交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
  (四)了解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和收入状况,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五)研究通过给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就厂长(经理)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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