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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
 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6)606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运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运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签发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
  (四)负责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负责监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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