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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简化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配额产品手续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简化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配额产品手续的通知
 (国经贸机(1994)483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方便西藏自治区内企业进口自用配额产品,经商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现就简化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委托西藏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在国家下达给自治区的自用配额产品整机指标内,核发自治区内企业进口自用配额产品的进口证明;进口单位凭进口配额证明向西藏自治区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
  自治区进口生产配套用的配额产品散件仍按《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每次下达给西藏区的自用配额产品指标抄送海关总署和拉萨海关,由拉萨海关凭西藏区经贸厅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收。
  三、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加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配额产品进口专用章”的空白进口配额证明(格式附后)发至西藏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由其代理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并加盖西藏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专用章。
  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进口自用配额产品工作的管理。自治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要严格办事程序,妥善保管空白进口配额证明;要严格按统计制度要求,将核发的进口配额产品情况和有效证存档联原件及废证及时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自治区经贸厅应将核发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如不按规定签发或擅自超配额指标签发进口配额证明以及不按统计制度要求上报备案的,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可视情况决定暂停或停止委托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自用配额产品的,其指标将从全年指标中相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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