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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失效]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
  (三)出现本办法第五十八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有权否决:
  (一)拟采取的紧急措施违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
  (二)拟采取的紧急措施未经规定程序产生的;
  (三)拟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利于化解期货市场风险的。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品种的名称、合约月份;
  (二)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收盘价、结算价及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三)最新价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按双边计算的成交量、持仓量;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日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市场行情:
  (一)期货交易品种的名称、合约月份;
  (二)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及当日结算价;
  (三)收盘价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按双边计算的成交量、持仓量的分计及合计;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每日闭市后,应当对交易活跃的合约分月份、分多空方式公布当日持仓量前二十名会员名单及对应持仓量、成交量前二十名会员名单及对应成交量。
  期货交易所每周五闭市后应当公布本周各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一周标准仓单变动情况、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交割配对完成后公布交割配对结果,并在最后交割日后公布实物交割量。
  第六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交易情况编制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第六十六条 会员未能履行期货合约时,期货交易所应当按下列顺序代为承担履约责任:
  (一)动用违约会员的保证金;
  (二)动用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准备金;
  (三)动用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
  期货交易所以前款(二)、(三)项的办法代会员履约后,应当依法向该会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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