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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失效]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期货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理事:
  (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职务时,由中国证监会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第三十九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缴纳会员资格费。
  第四十条 转让或者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三)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四)会员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
  (四)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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