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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失效]

  (十二)异常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
  (十三)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四)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9至15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况;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3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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