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各项管理措施是否积极、有效,会计帐册、报表、凭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是否建立完善的收费稽查制度。
(四)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对收取通行费的票据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票据是否经省级财政部门监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票据,票据上是否标有“偿还贷款”字样,有无使用假票、废票等不合规票据收费现象。
(二)票据是否由专人、专库保管,其保管、领发制度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善,日常保管是否安全、有效。
(三)票据是否按顺序连号使用,核销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核销的票据票面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一致。
(四)票据是否及时盘点,票据帐实、帐卡、帐表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通行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收费工作是否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是否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三)通行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设立专户存储,通行费收入(含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是否按时、足额解缴,有无截留、隐瞒、转移收入现象。
(四)是否编制征收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坐支现象。
第五章 通行费使用审计
第十七条 审查通行费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审查通行费使用是否实行计划管理。还贷计划和经费计划的比例是否合规、合理,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外项目支出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查通行费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和滥发钱物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查有无挪用、挤占和虚列通行费支出等违纪行为。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