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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办法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办法
 (1996年11月19日 交通部交审计发
 [1996]996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和《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是指利用贷款、集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含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下同),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集资的全过程审计。
  第三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实施;
  (二)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市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三)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审计机构的工作,下级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审计,依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审计

  第五条 审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 审查拟建项目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预期车辆通行量、通行费收取标准、投资回报率和回收期是否进行科学地论证,有无还本付息能力。
  第七条 审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等,是否经规定的机关立项批准;收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开工前审计。
  第八条 审查拟建项目资金来源的构成是否合规、合法。资金来源总额与项目投资总额是否吻合,有无资金缺口;贷款或集资是否经规定的机关批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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