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视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主任委员(组长)、副主任委员(副组长)、委员(组员)组成。其成员由主持竣工验收单位(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及工程试运行情况,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确认单位工程交工验收结果,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评价,并核定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二、检查工艺设备联动试运转记录和试生产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检测;
三、检查项目投产准备情况;
四、审核竣工决算报告;
五、对项目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章 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见附录三)。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应符合《
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交通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六份。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份数由各地自行确定。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存全套竣工资料原件。
第七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资金、物资和形成的资产进行清理,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或预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完的收尾工程,应根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出收尾工程名称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投资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所增加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