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单位由部拨入或从其它来源取得的供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借入的流动资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单位收到拨入的流动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流动基金结余数。
第108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2.发生时,借记“经费结余”、“专项拨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专用基金结余数。
第109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单位购入、自制、调入以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新建、购入、自制固定资产时,借记“专用基金”、“经费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批准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专用基金”、“经费支出”“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6.出售固定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7.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净值。
第110号科目 折旧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
2.本办法实施前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时,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批准后,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和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和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办法实施后,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