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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车辆过地磅衡重时要按规定路线顺序行进,禁止逆行和争道抢行。
  第三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机关批准,禁止教练车在港口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流动机械车须在港口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上试验刹车。
  第三十二条 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在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慢行,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主动避让。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货场通道或货场时应注意避让港口作业的流动机械车辆。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经过港区内铁路道口时,必须谨慎驾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争道抢行;禁止在铁道线1.5米内停放各种车辆和货物;机动车、流动机械车必须在铁道线作业时,车辆不准熄火,驾驶员不准离车,不得在铁道上滞留。
  第三十四条 港口公安机关应根据港口道路的实际情况规定车辆行驶速度。

第五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五条 港口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两辆及两辆以上的人力车共载一物。
  第三十七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得在作业现场、港口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上下船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准在港口道路上滞留。

第六章 交通管理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和《条例》的行为,由港口公安机关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有关交通管理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发生在港口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由港口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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