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鼓励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出口、规模化经营和提高配额使用率出发,对出口商品配额进行分配。
第六条 配额的分配采取招标(办法另行制定)、规则化分配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外经贸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委直属公司,具体办法为:
(一)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和配额使用情况,参考各地区、各部委直属公司的申请,将商品配额总量按一定比例分成两倍分,其中一部分(以下称“A部分”)分配给有该商品出口实绩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另一部分(以下称“B部分”)分配给没有该商品出口实绩但申请出口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具体比例视不同商品而定。
(二)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区、各部委直属公司某配额管理商品出口额占全国符合分配标准的地区、部委直属公司该商品出口总额的比例和其申请,将A部分配额按比例切块分配并下达。具体公式如下:
各地(部委直属公司)配额量=A部分配额总量×
本地(部委直属公司)该商品出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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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符合分配标准的地区、部委直属公司该商品出口总额
(三)对于申请某配额管理商品出口但无该商品出口实绩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外经贸部按照上一年度该地区、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排序,根据不低于该商品最低分配量的原则,依据其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占所有无配额但申请出口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上一年度出口总额的比例,将B部分配额切块分配并下达。具体公式如下:
地方(部委直属公司)配额量=B部分配额总量×
本地(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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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申请B部分配额的地方、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
(四)单个企业所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应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
第八条 外经贸部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完成配额的年度分配并下达。
第九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确定本地区A、B配额的具体比例,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分配办法,将本地区所得商品配额在20个工作日内分配给本地区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二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