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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失效]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包括安慰剂、对照药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
  (十)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和停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规定的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治疗报告表、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随访的方式和时间。
  (十五)试验密码的建立和保存,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破盲方法的规定。
  (十六)评价试验结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总结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
  (十七)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试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
  (二十一)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
  (二十二)参考文献。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八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具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试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六)熟悉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试验方案,请求批准。
  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品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品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正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入选标准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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