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称脱钩
脱钩后的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评估机构的名称。
四、脱钩程序与资质评审
1.土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精神,向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财、物基本情况以及脱钩改制方案。
2.主管部门与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在妥善处理好双方人、财、物等多方面的关系后,作出同意脱钩的批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A级机构脱钩后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B级或C级机构报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A级和B级(或C级)机构的脱钩工作进行检查。
4.在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后,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只对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评审。
5.不再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事业机构,其机构和人员要求仍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原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1.关于脱钩改制的时间要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应与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条件成熟的或因从事其他领域评估工作需要的,可在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条件不成熟的,可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2.关于土地评估业务量的问题。对土地评估业务量小的地方,各地在进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时可不保留事业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而直接将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业务委托给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作为公益性任务承担。在脱钩改制的过渡时期,对没有成立或暂时没有能力成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地方,市场性的土地评估业务可暂由事业性的土地评估机构承担,但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9月底。
3.关于财产处置问题。各主管部门在对脱钩机构的财产处置问题上,不仅要将评估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量化为评估机构的自有资产,还要为脱钩后的机构和人员正常运转提供工作保障、生活保障及必需的资金,包括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职业风险基金等,不得因脱钩改制而影响评估机构的稳定发展。同时在财产处置问题上,也要防止私分国有资产或将界定为评估机构的资产转让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