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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37号 1999年8月9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97〕财农字第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1991〕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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