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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8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
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第16号)
将《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第二段的内容修改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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