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属以下情况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1.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或更正的;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的;
2.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3.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
4.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等;
5.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的。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更正事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退库和更正事项要通知国库和有关退库、更正机关予以改正。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部门在预算资金的收纳、报解、入库、支拨、退付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监控机制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认真遵守会计基本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坚决消除“一手清”现象,任务分解,责任到人,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六、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国库和财政预算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敢抓敢管,对下属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状况,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七、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国库、财政预算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征收机关要加强对下属国库、国库经收处、财政预算部门、征收机关办理预算收入缴库业务、国库业务、预算拨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对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执行法规、制度而造成国库库款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专员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违规退付、更正、占压中央预算收入的,除依法责令纠正外,还应及时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同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收入对帐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国库、征收机关与财政部门举行联系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及时交流有关信息,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