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 建城字第713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厅)、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为推动城市污水综合利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体自净能力基本达到资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区的城市,应当建设中水设施。
第四条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水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中水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按计划组织建设。
第七条 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规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