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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渍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空(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会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第四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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