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既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又要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
第五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要打破部门、行业的界限,要贯彻近、远期相结合,工业与用民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节约能源为前提,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二、供热现状及热负荷调查
第七条 对现有工业与民用用热的热源、热网、热用户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的现状及其环境影响。
根据锅炉的参数、容量、运行状况及所在位置,拟定将来承担尖峰负荷的锅炉。
第八条 对有现的工业与民用(采暖、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详细准确地调查,并逐项列出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在调查表中应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
第九条 在确定某些宾馆或特殊用户的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考虑热水的供应方式。
确定夏季热负荷时,在需要空调负荷的地区应考虑夏季用热介质制冷后,热负荷的增加量。
第十条 对各类型建筑采暖供热指标的选取,应遵守GJJ-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对各类工业热负荷应根据各部门产品单耗,生产量或参照同类企业计算。
三、热源及供热方式
第十一条 在规划城市热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现有资源、能源交通、工业发展、住宅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选择合理的城市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地热、太阳能、低温核供热和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的研究与利用,开辟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的新途径。
第十三条 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热电厂(站)的建设应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选取热化系数,热化系数要小于1。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8~0.85;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52~0.6;以工业和采暖热负荷兼有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6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