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4日 建城字第12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北京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电业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电力局:
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较快。目前,全国已有172个城市建设了供热设施,“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供热普及在19%以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区也相继建设了城市供热设施。实践证明:制定科学的供热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是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
为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我们编制了《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现随文印发,并就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个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三、为了提高城市供热规划质量,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和级别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乙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要组织进行相当级别的从事供热专业工作的专家论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和供热专家参加论证,其中供热方面专家不得少于3名。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家参加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