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采样要有代表性,对动物产品采样上、中、下三个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的五个不同点随机采取;生皮张须逐张采样;种用大、中动物逐头采取血液、尿液等检疫材料;小动物和禽类按检疫条款采样或按《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的有关规定采样。
第六条 采样数量参照本管理办法的附件《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
第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采取的样品必须妥善保存,并由现场检疫员填写送检报告单,连同样品送实验室检疫,为防止污染,在样品保存和样品运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检疫结果的准确性。
第八条 已完成实验室检疫的剩余样品,未发现传染病病原的,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凭“采取样品凭单”领回,逾期不领和不能久存的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无害化处理;对动物血清等根据检疫结果作定期保存或灭菌灭活处理。
第九条 货主或代理人必须按规定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采样、送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阻拦、刁难。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采样。违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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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品 名 │ 采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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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进口:逐头采样或按检疫项目采样。出口:逐头采样或按│
│ l │ 家畜 │输入国检疫要求采样。 │
├───┼───────────────┼──────────────────────────┤
│ 2 │ 禽鸟类(成年禽、雏禽、种鸽、 │ │
│ │观赏鸟、种蛋等) │ 按每批总只(个)数1%采样。禽、鸟不足10只全部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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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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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 名 │ 采样标准 │
├───┼──────────────┼───────────────────────────┤
│ 3 │ 野生动物(观赏、演艺、食 │ 偶蹄类、灵长类动物逐头采样,其他动物根据检疫要求采 │
│ │ 用) │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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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狗、猫 │ 逐头采样或按检疫要求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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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实验动物 │ 按检疫要求采样,每批抽检1—5%,每批最低采样量3只。 │
├───┼──────────────┼───────────────────────────┤
│ │ │ 按每个检疫项目分别采取工蜂或幼虫10—20只。蜂王采 │
│ 6 │ 蜜蜂 │其蜂卵或幼蜂10—2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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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种蚕或蚕卵按每批总数1%采样。蚕茧按总件数的0.2~ │
│ 7 │ 蚕及蚕茧 │0.5%抽检,每件采样15克,每批最低采样量45克。 │
├───┼──────────────┼───────────────────────────┤
│ │ │ 按每头种畜一次采精为一个采精单位,每个采精单位取冷 │
│ 8 │ 动物精液 │冻精液样3支(或新鲜精液1毫升) │
├───┼──────────────┼───────────────────────────┤
│ │ │ 逐头采样或按检疫要求采样。以每头供体母畜每次所采的 │
│ 9 │ 胚胎 │胚胎冲洗液或母畜子宫冲洗液20毫升取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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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亲鱼、亲虾抽检可疑患病者:鱼苗、虾苗、鱼虾受精卵按 │
│ │ 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类 │每批总数0.1%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鱼、虾苗20尾,受 │
│ 10 │等) │精卵100粒;食用鱼、虾、蟹、贝类抽检可疑患病者,每批 │
│ │ │最低采样量:鱼2尾,虾、蟹、贝类100一500克,最高量不 │
│ │ │超过50公斤。 │
├───┼──────────────┼───────────────────────────┤
│ │ │ 按每批每品种总重量0.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500 │
│ 11 │ 肉脏类(生肉类、脏器等) │克,最高量不超过5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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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每批总桶数2—5%抽检,每桶采样40克,每批最低采样 │
│ 12 │ 油脂类(动物性油脂类) │量4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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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奶及奶制品类 │ 按每批总重量0.03%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250克。 │
├───┼──────────────┼───────────────────────────┤
│ 14 │ 水生动物产品(冷冻及干制 │ 按每批每品种总重量0.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500 │
│ │品) │克,最高不超过5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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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原肠、肠衣类(冷冻原肠、盐 │ 按每批总件数3%抽样,每件采样100克。干肠衣每批采样 │
│ │渍原肠、肠衣等) │量不超过200克。 │
├───┼──────────────┼───────────────────────────┤
│ │ │ 按每批总重量0.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500克,最高 │
│ 16 │ 食用蛋类 │量不超过2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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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中动物原皮张逐张采样,分割皮、小动物皮按总张数 │
│ 17 │ 皮张类 │的10%采样,每个榈大小为2平方厘米。 │
├───┼──────────────┼───────────────────────────┤
│ │ │ 按每批总包数3%抽捡,每包采样100克,每批量最低采样 │
│ 18 │ 毛类 │量2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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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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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品 名 │ 采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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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性饲料(鱼粉、肉骨粉、鳗 │ │
│ 19 │鱼饲料、虾饲料等) │ 按农业部91年农(检疫)字2号文规定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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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动物性药材 │ 按每批总重量0.1%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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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骨蹄角类 │ 按每批总重量O.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0克。 │
├───┼───────────────┼──────────────────────────┤
│ │ │ 按每批总件数2%采样,每件采样40克,每批最低采样量 │
│ 22 │ 其他(蜂蜜等) │500克,最高量不超过1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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