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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的通知

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7〕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经贸)厅(局):
  中泰两国政府于1997年6月24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
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根据《协定》第十二条规定,该《协定》从签字之日即1997年6月24日起生效。
  现将《协定》(副本)随文寄去,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协定》精神,对从泰国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泰国的植物、植物产品及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其它检疫物实施检疫。请外贸等有关单位在与泰方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将《协定》中的检疫要求列入,以利《协定》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副本)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合作,有效地防止有害生物从一方传入对方并蔓延,保护双方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
  (三)“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扩散危险的产品。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仓储地、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其它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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