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98)汇国函字第199号文“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规定,所谓异地为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地区。即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购付汇等业务,无论是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都需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手续。
允许企业在异地办理开证、购付汇等手续,是我国为方便企业运作而制定的一项措施。但是,在前期的外汇大检查当中,我们发现,大量的逃汇、骗购外汇案件,都是不法分子利用各地外汇指定银行之业务能力与水平的差距,以异地开证、购付汇等手段进行的。因此,1998年9月16日,我们在汇发(1998)22号文“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凡1998年9月1日之前开出的“异地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仍予以办理;9月1日之后购付汇企业在注册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的购付汇业务一律停止。
考虑到由于历史沿革,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都是在外资银行办理,而外资银行又没有足够营业网点,因此,1998年10月8日,我们在银发(1998)481号文“
关于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到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但在注册地外汇局管辖之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购付汇业务,按照“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规定,企业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手续后即可办理。但中资企业不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异地开证、购付汇业务;至于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是经外汇局批准在异地外资银行开有外汇结算帐户的,无论是办理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还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异地开证、购付汇业务,都可凭注册地外汇局签发并经过付汇地外汇局核对后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按结售汇管理有关规定到异地开户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考虑到我国外贸管理体制的现状,以及国家级外贸公司的经营方式,1998年11月11日,我们在汇发(1998)73号文中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进口单位,即国家级外贸公司可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贸易项下异地购付汇业务。
三、关于简化、统一审核资料问题
近一时期,为了完善外汇管理,打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等非法经营活动和非法资金流动,我局在1997年清理和修改外汇法规的基础上,发布了一些补充和完善现有外汇管理法规的文件。由于时间紧急、情势危急,确实存在规定不太明确、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我们已着手对1998年发布施行的文件进行清理,并加以明确和细化,对需要审核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进一步明确和简化,尤其是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如服务贸易等。同时,我们已经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程序》,以规范外汇管理法规的制定与发布,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透明度。另外,我们在制定外汇管理法规时,将加强事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听取银行、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国际互联网络及时对外发布,使银行、企业等外汇从业人员及时了解法规内容,调整经营方式。同时,将加强对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和外汇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准确、全面的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法规的政策和内容,方便银行和企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