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商检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或相当的学历;
(三)经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从事商检法制工作或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直属商检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商检局批准。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负责对各直属商检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对其管辖的商检机构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统一发放商检行政执法证。
商检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适用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严肃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从事商检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商检系统或者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直属商检局应当将其商检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国家商检局注销。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所在商检局暂扣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一)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二)故意作出错误执法行为的;
(三)超越执法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不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被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七)故意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者必须向所在商检局作为出书面检查,扣证其间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直属商检局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商检局批准,吊销其商检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