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3日)废止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1997〕171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一、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二、《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证是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商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商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所管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以及对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须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公务员主要包括:
(一)从事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的;
(二)依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书的商检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