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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1)对船员要求带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或处理
合格的予以放行,并视情况签发有关证书。
  (2)对船上遗弃的动物,一律截留带回处理;对船方转让给国内有关单位或个
人的活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放行。
  (3)对船上的生肉类及其制品和被污染的其他动物产品,先封舱消毒,然后监
督拆船厂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物产品应用高温高压灭菌或有效的化学药物处理。
  (4)对水果和茄科蔬菜等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及其产品,截留销毁处理;对发
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发现一般生活害虫超标准的其它植物产品,作除害处理后允许使用。
  (5)拔除船上的花卉盆景并消毒土壤,若买船单位确实需要,经检疫合格,换
土后放行。
  (6)监督买船单位对船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作销毁、深埋、喷药或作其
他处理。
  (7)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需要进行熏蒸消毒处理的船舶,签发《船舶动植物检
疫处理通知单》,视疫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彻底处理。
  七、其他工作
  检疫工作结束后,对所形成的《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检疫记录》、《收费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等有关单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截获的病虫应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制作标本。

            需登轮检疫的国家、地区名录

  巴基斯坦   缅  甸   菲 律 宾
  巴 拿 马   巴  西   尼日利亚
  哥伦比亚   秘  鲁   泰  国
  科 威 特   加  纳   埃  及
  香  港   马来西亚   柬 埔 寨
  澳大利亚   印  度   斯里兰卡
  科特迪瓦、  新 西 兰   阿  曼
  俄 罗 斯   孟加拉国   希  腊
  厄瓜多尔   委内瑞拉   伊  朗
  西 班 牙   丹  麦   几 内 亚
  莫桑比克   荷  兰   纳米比亚
  塞内加尔   南  非   土 耳 其
  意 大 利   葡 萄 牙   德  国
  墨 西 哥   法  国   爱 尔 兰
  英  国   越  南   美  国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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