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船员要求带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或处理
合格的予以放行,并视情况签发有关证书。
(2)对船上遗弃的动物,一律截留带回处理;对船方转让给国内有关单位或个
人的活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放行。
(3)对船上的生肉类及其制品和被污染的其他动物产品,先封舱消毒,然后监
督拆船厂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物产品应用高温高压灭菌或有效的化学药物处理。
(4)对水果和茄科蔬菜等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及其产品,截留销毁处理;对发
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发现一般生活害虫超标准的其它植物产品,作除害处理后允许使用。
(5)拔除船上的花卉盆景并消毒土壤,若买船单位确实需要,经检疫合格,换
土后放行。
(6)监督买船单位对船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作销毁、深埋、喷药或作其
他处理。
(7)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需要进行熏蒸消毒处理的船舶,签发《船舶动植物检
疫处理通知单》,视疫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彻底处理。
七、其他工作
检疫工作结束后,对所形成的《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检疫记录》、《收费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等有关单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截获的病虫应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制作标本。
需登轮检疫的国家、地区名录
巴基斯坦 缅 甸 菲 律 宾
巴 拿 马 巴 西 尼日利亚
哥伦比亚 秘 鲁 泰 国
科 威 特 加 纳 埃 及
香 港 马来西亚 柬 埔 寨
澳大利亚 印 度 斯里兰卡
科特迪瓦、 新 西 兰 阿 曼
俄 罗 斯 孟加拉国 希 腊
厄瓜多尔 委内瑞拉 伊 朗
西 班 牙 丹 麦 几 内 亚
莫桑比克 荷 兰 纳米比亚
塞内加尔 南 非 土 耳 其
意 大 利 葡 萄 牙 德 国
墨 西 哥 法 国 爱 尔 兰
英 国 越 南 美 国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