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处理好加强队伍建设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关系
坚持司法公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灵魂和永恒的主题。经济审判工作应当始终将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公正是通过办案质量体现的,能不能做到司法公正,能不能保证案件质量,法官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关键中的关键。为适应新形势,充分发挥经济审判工作的职能,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努力加强经济审判队伍建设。抓队伍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大力提高经济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经济审判工作与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关系十分密切,这项工作政策性较强,广大经济审判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了解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局,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在加强队伍建设过程中,我们每一个经济审判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各级法院要将政治强、为人正派、处事公正作为经济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加以考察,将司法公正作为法官的神圣职责和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每一个法官自觉予以维护,并认真实践。
第三,要结合教育整顿,切实抓好廉政建设。经济审判直接面对市场经济,审判人员接触的多是厂长、经理,有与金钱打交道的便利条件,要防止出现权钱交易和审判权力商品化。在教育整顿活动中要以经济审判人员为重点,切实抓好队伍的廉政建设。我在这里再一次重申:经济审判人员一律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不准同所办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私下交往,不准吃请受礼,不准在企事业单位或让律师报销单据,不准搞“三同”办案,不准接受当事人或者律师的邀请去娱乐场所。各级法院一定要花大力气遏制经济审判队伍中的司法腐败现象,对少数违法审判人员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养奸,这是关系到经济审判工作能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各级法院对此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第四,要努力提高经济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们必须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审判人员掌握在新时期从事经济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提高政策水平。要保持经济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防止因频繁的岗位轮换和交流,而影响经济审判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三)强化程序公正意识,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仍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擅自变更法定的程序或随意创设程序,有的随意简化程序或程序错位,如先定后审就属于典型的程序倒置行为。这些做法使诉讼程序的设置变得毫无意义,影响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其原因主要是未摆正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片面强调执行实体法,没有把握程序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待。
必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司法保障体系,不仅要求有一系列的实体法来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要求有相应的程序法来规范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审判行为。只有以公正的程序来确保实体上的公正,才能真正形成完整的司法保障体系。摆正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要树立强烈的程序公正意识。应当认识到在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实质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要明确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先导,由于实体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终结时才得以体现,当事人往往先从程序是否公正来感知案件处理是否公正,违反程序的行为首先会导致当事对法院实体裁判公正的不信息。要把执行程序法摆在与执行实体法并重的位置,从思想观念上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二要把是否严格执行程序法作为衡量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对于执行程序法不严的,应责令审判人员限期改正;在评议案件质量时,不仅要评议它的实体判决,而且要评议执行程序法的情况。对于违反程序导致实体判决有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应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当前,要特别强调审限意识,严格依照法定审限规定审理案件,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保护,而且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执行
民事诉讼法,实现程序公正。各级法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抓好清理积案,努力减少和消灭积案,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收结案的良性循环,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案件积压过多而扩大当事人的损失。三要进一步整顿好经济审判秩序。要结合教育整顿,切实解决少数法院存在的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滥用诉前保全,超标的保全财产;利用职权无理阻挠外地法院办案和执行等混乱现象,进一步落实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上级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敢于坚持原则,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使经济审判工作秩序得到根本性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