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期,国家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继整顿期货市场、国债回购市场之后,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金融三乱”问题,开始进行坚决地清理和整顿,并对一些违法经营,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采取了果断的关闭措施。在贯彻中央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法治的重大部署中,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负有重要的责任,如何更好地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三)农村改革面临着全面推进的新局面
我们党历来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央多次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提出要把农业放在整个国民经济的首位。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完成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近些年来,我国农村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除了量的增长外,还发生了许多质的变化,多数农产品和乡镇企业产品从短缺到相对充足,农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关系、农产品生产和市场供求以及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等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特点将更加显露和突出。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10年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基本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一场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的热潮正在我国广大农村全面展开。在新形势下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稳定农村这个大头,全面推进农村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对外经济贸易面临着新的机遇和困难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把对外开放格局从沿海地区逐步推进到广大中西部地区,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经济贸易以高于国民生产的速度迅猛增长,成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进出口额已经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占世界贸易第10位。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的单一化变为多元化,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也遇到了许多困难,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尽管我国今年前九个月仍然实现了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并保持了利用外资的适当规模,但是,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带来的影响还远远没有结束,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更加充分地显露出来。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出现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在涉外经济审判中要十分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
总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经济审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可以预见,在新的形势下,经济审判的工作领域将更为广阔;经济纠纷案件的类型将更多;对经济审判高效、公正、优质的司法要求将更高;对经济审判阶段建设的要求将更严。
三、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为保证经济审判工作始终围绕着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开展,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思想,当前,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涉及国企改革的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转让以及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逐浙增多。而目前国家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地的政策和做法不尽统一,有些地方的企业改制做法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改革是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要采取积极态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要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认真审慎地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每个案件。
第二,坚持法律准则与国家改制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律准则就是要根据
宪法、
民法通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办案,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规定与中央方针政策、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应当建立政府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使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文件合法、公正和合理。对于地方违反中央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的改制文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讲明情况,不能作为办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