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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萨马拉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萨马拉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9日 国税函发〔1995〕53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萨马拉航空公司开辟萨马拉至天津等地定期客货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萨马拉航空公司在我国内经营客货航班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萨马拉航空公司开辟萨马拉至天津等地定期客货
     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萨马拉航空公司开辟
          萨马拉至天津等地定期客货航班的通知
     (1995年9月19日 民航运函〔1995〕884号)   

华北、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国和俄罗斯两国民航当局1995年4月13日达成的秘密谅解备忘录及民航总局外许(1995)25号经营许可,萨马拉航空公司将于1995年10月1日开辟萨马拉至天津等地的定期客货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萨马拉--深圳往返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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