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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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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表日期 Date of   │    │审核日期        │ │
│receipt of application   │    │Date of examina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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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
│Examination repo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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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人(签字) Responsible  │   │负责人(签字)       │ │
│officer (signature)     │   │Chief officer (signatu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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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Stamp of tax office

     关于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说明

  一、填报范围和程序
  (一)本表适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填报。
  (二)本表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填写,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退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二、本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事项:
  1.个人住所或居所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2.公司或团体名称填写公司或团体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所得事项:
  个人劳务所得中的职业填写申请人为独立个人劳务或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项目是指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三)其他事项:
  申请人填写对表列各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该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是指主管申请人提出该项税收业务的中国县(市)级税务机关另盖本级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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