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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94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制订了《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下发,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制订。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料、加工过程、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 加工、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产品检验的要求;
  2.2.10 质量工作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水产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 厂区道路平整、清洁、无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沥青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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