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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检监〔1994〕78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工作改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证书格式仍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编号由各直属商检局按现行方法自行顺序编排。
  出口罐头厂的卫生注册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程序改变后,将实行报表制度,即注册表(表一)实行季报;统计表(表二)实行年报。第一季度的注册表必须在4月上旬报出;第二季度的注册表在7月上旬报出,第三季度的注册表在10月上旬报出:第四季度的注册表和全年的统计表在下一年元月上旬报出;报表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打印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表,将退回重报。
  现将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及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重新公布如下:
  一、各直属商检局代号:
  北京商检局   1100   天津商检局   1200
  河北商检局   1300   山西商检局   1400
  内蒙古商检局  1500   辽宁商检局   2100
  吉林商检局   2200   黑龙江商检局  2300
  上海商检局   3100   江苏商检局   3200
  浙江商检局   3300   安徽商检局   3400
  福建商检局   3500   厦门商检局   3502
  江西商检局   3600   山东商检局   3700
  河南商检局   4100   湖北商检局   4200
  湖南商检局   4300   广东商检局   4400
  广西商检局   4500   海南商检局   4600
  四川商检局   5100   重庆商检局   5102
  贵州商检局   5200   云南商检局   5300
  西藏商检局   5400   陕西商检局   6100
  甘肃商检局   6200   青海商检局   6300
  宁夏商检局   6400   新疆商检局   6500
  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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