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检监〔1994〕78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工作改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证书格式仍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编号由各直属商检局按现行方法自行顺序编排。
出口罐头厂的卫生注册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卫生注册、登记的审批程序改变后,将实行报表制度,即注册表(表一)实行季报;统计表(表二)实行年报。第一季度的注册表必须在4月上旬报出;第二季度的注册表在7月上旬报出,第三季度的注册表在10月上旬报出:第四季度的注册表和全年的统计表在下一年元月上旬报出;报表必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打印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表,将退回重报。
现将各直属商检局的代号及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重新公布如下:
一、各直属商检局代号:
北京商检局 1100 天津商检局 1200
河北商检局 1300 山西商检局 1400
内蒙古商检局 1500 辽宁商检局 2100
吉林商检局 2200 黑龙江商检局 2300
上海商检局 3100 江苏商检局 3200
浙江商检局 3300 安徽商检局 3400
福建商检局 3500 厦门商检局 3502
江西商检局 3600 山东商检局 3700
河南商检局 4100 湖北商检局 4200
湖南商检局 4300 广东商检局 4400
广西商检局 4500 海南商检局 4600
四川商检局 5100 重庆商检局 5102
贵州商检局 5200 云南商检局 5300
西藏商检局 5400 陕西商检局 6100
甘肃商检局 6200 青海商检局 6300
宁夏商检局 6400 新疆商检局 6500
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登记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