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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4、2 检验
  4、2、1 各检验项目均按1款规定进行。
  4、2、2 有关标准未尽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4、2、2、1 重量检验
  a、出口丝类商品不符标准要求,应退回报验人整理后重新报验。
  b、回潮率不符标准要求的或两份样丝回潮率差异超过1%的均须换炉复烘一次。两份样丝回潮率差异超过2%的则需重新进行重量鉴定,同时重抽水份样。
  c、绢丝重量掌握在±0.4%,超过此范围的须在证书正本或在备注栏内注明“纤度出格”、“重量不符”字样。
  5、4 有关证书其它事宜,按国家局签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检验有效期
  6、1 出口丝类检验有效期为一年(特殊要求除外)。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进行检验。重新检验时可视情况作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检验。
  6、2 全项目重新检验时,证书日期可按新验毕的日期签发;如部分项目重新检验,证书日期按新验毕日期提前三个月签发,也可视情况提前三个月以上。
  7、查验
  凡经商检预验出证的丝类商品,出口前口岸局应进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数量、包装情况及唛头标记等。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原检验机构联系,必要时可查验品质。
  8、统计分析
  8、1 对出口丝类商品的质量统计项目和方法按附件二执行。
  8、2 丝类商品质量分析分半年和全年两次,分别于八月底前和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局,同时抄送全国丝绸情报联络中心(设在浙江局)。
  8、3 全国丝绸情报交流中心于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国出口丝类商品全年质量分析材料报国家局,并抄送各有关局。
  9、商品档案
  各局应积累资料,逐步完善丝类商品档案,内容参考附件三。
  附件:1、丝类商品原样再验范围规定
     2、丝类商品统计表
     3、丝类商品档案内容

附件一:        丝类商品原样再验范围规定

  1、生丝再验规定
  1、1 均匀、洁净、偏差检验结果与厂检结果相差二级及以上者,可视同一庄口质量情况确定再验与否。
  1、2 凡检验结果升为5A及以上等级者,应予再验,也可考虑扩大抽样范围。凡检验结果升为4A级者,各局可根据当地生产水平及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1、3 清洁原则不再验,但清洁100分者,必须再验。
  1、4 因强力、伸长度、抱合降级者,可考虑再验。强力4.3克力/旦以上,伸长度23%以上者,必须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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