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169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江苏、四川、广东、山东、陕西、安徽、辽宁、河南、上海、山西、湖北、新疆、天津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丝类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丝检工作质量,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商检局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丝类检验管理规定
为了中强出口丝类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质量和检验技术水平,确保商检证书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1、检验依据
1、1 贸易双方签定的合同、信用证中列明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1、2 合同、信用证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现行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现行标准如下:
生丝:GB1797-86生丝分级规定
GB1998-86生丝检验规则经纬捻线丝:
GB1799-86生丝包装标志绢丝:
GBN72-86生丝检验实施细则
双宫丝:FJ 286-84 桑蚕双宫丝
经纬捻线丝:FJ 559-86 桑蚕经纬捻线丝
绢丝:FJ 406-84 桑蚕绢丝
FJ 407-84 桑蚕绢丝试验方法
证书备注栏内注明实际重量。
4、2、2、2 包装检验
a、检验中发现包装纸不符要求或有破损,退还报验人重新整理。
对不予整理更换包装的丝批,一律加注“包装不符,不予出口”的字样。
b、丝类商品的封织一律按生丝封识方法进行。丝包内应放置对照表,纸箱包装的须加贴验讫标签,标签上注明检验号、箱号。
4、2、2、3 外观检验批注丝,原则上不予退回工厂整理。
4、2、2、4 纤度检验
a、对于因纤度偏差相差0.01D而升降级者,可视情况将原小丝绞进行复称:如因其它指标和纤度偏差同时造成升降级者,纤度可不予复称。
b、纤度检验出现特粗、特细之丝绞,如偏离中心纤度规定范围(18D以下为4D,18D~33D为5D,33D以上为7D)时,视情况检查丝绞回数。
c、绢丝总称与分称差异控制在中高支0.3g,低支0.5g以内。